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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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茂昌專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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