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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