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О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至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穎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О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至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穎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