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97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被   告  林峰 (原名 林克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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