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朝營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碧芬 (即 俐緻 產後護理之家)、 呂欣怡張嘉玲鄭志堅曾瑋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鄭朝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3萬9,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979元;上訴人李佩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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