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請人哲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昭哲 訴訟代理人采令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七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9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先豐通訊股份│兆豐國際商│104年8月10日│104年11月20日│11,263元│AB0000000│││有限公司鄭│業銀行金控│││││││文鋒│總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