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08號聲請人 江曾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104年4月2日│1,801,946元│NS0000000││││限公司│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