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邑諒選任辯護人李百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邑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方邑諒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即有為避免遭判處、執行重刑而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所承認販賣毒品數量與起訴書所載販賣毒品數量不相一致,尚有傳喚證人到庭證述可能,故有禁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2月10日起裁定羈押,並於同年5月10日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6月2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被告供稱:對延押沒有意見,依法處理即可等語。
三、經查:㈠本案業於10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8月8日
宣示判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被告遭起訴之罪名中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實可認其有逃避法律裁判之可能性,故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㈡再者,本案尚未確定,被告及檢察官均有提起上訴之可能,
縱判決確定,復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限制被告權利較小之手段替代,故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加以替代,爰裁定被告應自103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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