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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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林肆連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被告 林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合計占用面積:2832.55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合計占用面積:2382.5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附表編號A、B、C、D所示地上物合計占用面積應為「2382.55平方公尺」,經本院誤載為「2832.55平方公尺」,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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