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勝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春菊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春菊之記載,應增列「訴訟代理人丁玉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