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休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1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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