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華 被告 劉慧雯
張國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佰 參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㈠、緣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邀同被告劉慧雯、張國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總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目前授信餘額為6,395,847元,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公司之開發國內信用狀改貸於106年7月7日全部到期,被告等人依法自應負一次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併聲明:
1、被告公司、劉慧雯、張國祐應向原告連帶給付6,395,847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撥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主檔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6,395,847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尚欠金額│利息起算日│週年│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利率│││├──┼──────┼────────┼──────┼───────┼───┼───────┼─────┤│1│2,400,000元│105年9月21日起│366,120元│106年3月20日│3.19%│106年3月21日│││││至106年3月20日│││││││││止││││││├──┼──────┼────────┼──────┼───────┼───┼───────┤││2│5,600,000元│105年9月21日起│854,277元│106年3月20日│3.19%│106年3月21日│││││至106年3月20日│││││││││止││││││├──┼──────┼────────┼──────┼───────┼───┼───────┤││3│2,400,000元│105年10月17日起│867,510元│106年2月17日│3.19%│106年4月15日│逾期6個月││││至106年4月14日│││││內按約定利││││止│││││率10%,逾│├──┼──────┼────────┼──────┼───────┼───┼───────┤期超過6個││4│5,600,000元│105年10月17日起│2,024,190元│106年2月17日│3.19%│106年4月15日│月部分按約││││至106年4月14日│││││定利率20%││││止││││││├──┼──────┼────────┼──────┼───────┼───┼───────┤││5│2,400,000元│106年1月9日起│685,125元│106年2月9日│3.19%│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7日│││││││││止││││││├──┼──────┼────────┼──────┼───────┼───┼───────┤││6│5,600,000元│106年1月9日起│1,598,628元│106年2月9日│3.19%│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7日│││││││││止││││││├──┼──────┼────────┼──────┼───────┼───┼───────┼─────┤│合計│││6,395,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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