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佩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佩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佩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佩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
┌─┬──┬─────┬───┬────┬───────────┬───────────┬────┐│編│罪│宣│犯罪│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訴)機關├──┬────┬───┼──┬────┬───┤││號│名│刑│日期│年度及案│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註││││││號│││日期│││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105年│新北地方│新北│105年度│106年│新北│105年度│106年││││危害│年│7月19│法院檢察│地方│審訴字第│3月31│地方│審訴字第│4月25││││防制││日某時│署105年│法院│2210號│日│法院│2210號│日││││條例││許│度毒偵字│││││││││││││第6193號││││││││├─┼──┼─────┼───┼────┼──┼────┼───┼──┼────┼───┼────┤│2│毒品│有期徒刑11│105年│新北地方│新北│106年度│106年│新北│106年度│106年│編號2至│││危害│月│10月25│法院檢察│地方│審訴字第│7月26│地方│審訴字第│8月22│3所示之│││防制││日上午│署105年│法院│540號│日│法院│540號│日│罪,經新│││條例││9時許│度毒偵字│││││││北地方法││││││第9395號│││││││院以106││││││、第1057│││││││年度審訴││││││6號│││││││字第540│├─┼──┼─────┼───┼────┼──┼────┼───┼──┼────┼───┤號判決定││3│毒品│有期徒刑10│105年│新北地方│新北│106年度│106年│新北│106年度│106年│應執行有│││危害│月│12月4│法院檢察│地方│審訴字第│7月26│地方│審訴字第│8月22│期徒刑1│││防制││日凌晨│署105年│法院│540號│日│法院│540號│日│年8月確│││條例││3時25│度毒偵字│││││││定。│││││分許為│第9395號││││││││││││警採尿│、第1057││││││││││││回溯26│6號││││││││││││小時內│││││││││││││某時許│││││││││├─┼──┼─────┼───┼────┼──┼────┼───┼──┼────┼───┼────┤│4│毒品│有期徒刑5│105年│新北地方│新北│106年度│106年│新北│106年度│106年││││危害│月,如易科│11月30│法院檢察│地方│審訴字第│7月26│地方│審訴字第│8月22││││防制│罰金,以新│日晚間│署105年│法院│540號│日│法院│540號│日││││條例│臺幣1,000│8時許│度毒偵字│││││││││││元折算1日││第9395號│││││││││││││、第1057│││││││││││││6號││││││││├─┼──┼─────┼───┼────┼──┼────┼───┼──┼────┼───┼────┤│5│毒品│有期徒刑1│106年│新北地方│新北│106年度│106年│新北│106年度│106年││││危害│年│2月19│法院檢察│地方│審訴字第│8月4│地方│審訴字第│9月5││││防制││日凌晨│署106年│法院│735號│日│法院│735號│日││││條例││0時許│度毒偵字│││││││││││││第29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