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順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順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順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3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范順帆前於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8月、8月、8月、4月、4月、5月、3月、5月確定(下稱第①至⑩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0月、8月確定(下稱第⑪至⑭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5月、5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⑮至⑱案);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⑲案);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⑳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稱第㉑㉒案);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㉓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稱第㉔㉕案);上開第①至⑲案、第⑳至㉕案件,繼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審聲字第6號、第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3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4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34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
1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3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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