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5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明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疑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邱明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94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105年2月2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㈡聲明疑義人聲明疑義意旨,係認原審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並非針對該裁定之主文有所疑義,而係對裁定之理由聲明疑義,是其聲請於法不合,原審因而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多次施用毒品罪,此類行為係因毒品導致行為偏差,宜多為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對待,原審裁定之執行刑過重,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定其刑云云。
四、經查:㈠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查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3年
度審訴字第19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94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105年2月2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如前述,而抗告人原聲明疑義對象,即係針對原審105年度聲字第641號之裁定主文,然該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主文,其意義已然明確,要無任何影響執行之疑問可言;且觀本件提起聲明疑義及抗告意旨所指,主因實僅係因量刑過重,而希冀法院能從輕審酌,並非對於裁判之「主文」疑義,揆諸前開說明,要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是原裁定據此駁回,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甚而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