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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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號聲請人 張碧函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貴騰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萬4,2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456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6日繳納6萬751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顯溢繳1萬5,295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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