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永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訴訟代理人 金龍
被 告 翔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