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號
103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華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