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34號
原告 黃春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嘉原簡字第10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674元(計算式:380000+10674=39067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