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債權人南元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大廈報備證明②建物登記謄本③現任主委改選證明④住戶公約⑤管理費計算方式表⑥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