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霆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泓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霆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泓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