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3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民國98年8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裁73-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刑事案件部分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等罪嫌疑,現由本院另案以99年度交訴字第44號案件處理中,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涉及其是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諭知在該肇事逃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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