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7,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