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茂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月29日具狀陳稱原告之股東於89年1月3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任被告之董事職務,惟於99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又稱於被告於89年10月27日解任董事,以致原告究係主張於何時解任被告之董事職務,並不明確;且原告究係何時向被告為解任董事之意思表示,亦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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