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抗告人因98年破字第16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