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王俊皓
被 告 賴柏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