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曾聖翔
上列被移送人曾聖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100年5月23日新北警新社字第10000282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聖翔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曾聖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21日11時23分18秒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號6樓
(三)行為:故意撥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110報
案電話謊報災害,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6
樓有人殺了4個人。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
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元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上揭被移送人曾聖翔被
移送之事實,訊據被移送人曾聖翔雖對之並不爭執,惟辯稱
:伊當時報案時有喝醉酒,且目前有憂鬱症,曾在長庚醫院
就醫,長庚醫院有開藥物讓我服用,沒有按時服用云云。經
查,被移送人曾聖翔於上開時地以電話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勤務指揮中心謊報稱:有人殺了四個人,伊現在一手擋住歹
徒,請派員警前來處理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
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乙份在卷可證。惟按行為時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
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
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19條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曾聖翔雖於撥打電話時因
喝醉酒有處於精神耗弱之情形,然該情況係屬被移送人自身
故意或過失所招致,自不適用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不罰或減輕其處罰之規定;另被移送人固主張目前有憂鬱症
,然亦未達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精神喪失程度,或其辨
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精神喪失
之程度,尚難免罰或減輕其處罰。是被移送人所為之上開辯
解,自不足採信。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
3款之行為,應堪以認定。
三、核被送移人曾聖翔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
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規定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
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
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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