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284號
上訴人 張閔景
被上訴人 張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及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判決,上訴人於上訴期限提起民事更判狀,指摘本院審理期日證據之調查及認定之事實,顯對於判決為不服之意思表示,應以該書狀為提起上訴之意思,並於112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復未於期間內遵期補正,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