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7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賴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