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