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肆佰陸拾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仟壹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元以下不算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參角,折合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元以下不算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