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應受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其住所為台南市○○路○○○巷○○號,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惟經本院按該址寄送開庭通知書,經以「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原告,復無從命原告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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