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經營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查名邦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被告唯農醫院即寗 奇珍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 曹邱妍妍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經營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捌拾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記載,均應更正為「捌拾伍萬肆仟貳佰零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