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59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五九一七八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薛繼光 債務人王明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立村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