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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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四號被告李國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國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22日18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9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1.25公克、驗餘淨重1.24公克)。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聲觀字第111號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29號裁定其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雖其提出抗告,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毒抗字第92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其於99年11月29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復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0年1月10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14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2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14號被告李國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送驗淨重1.25公克、驗餘淨重1.24公克)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91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14號卷第16頁)。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