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18號
原 告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小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秀雲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嗣追加損害賠
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應與原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元,尚欠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原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78,000元+追加損害賠償
190,000元=4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