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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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告A女(警製代號0000-000000號)告訴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被告甲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品蓁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