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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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柏騏 被告 陳添財
陳志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9號,原字號: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柏騏於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9號(原字號: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1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嫆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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