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宇○○
D○○共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宇○○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西瓜刀壹支、鋁棒叁支、撞球桿貳支均沒收。
D○○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西瓜刀壹支、鋁棒叁支、撞球桿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緣綽號「龍哥」之成年人宇○○在新竹市○○○街○○○號一、二樓開設「威元網路咖啡」店,因而結識已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D○○、行為時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卯○○(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少年地○○(000年0月000日生)、少年H○○(000年00月00日生)、少年己○○(000年00月0日生,以上四位少年均由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少上訴字第一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少年E○○(000年0月00日生,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少年天○○(000年0月0日生,另案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少年丙○○(000年0月000日生,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且提供前開網路咖啡店四樓供為住宿之用,詎宇○○、D○○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意聯絡,宇○○復基於概括之犯意,邀同亦有共同強盜犯意聯絡之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天○○、少年丙○○,或由宇○○與少年卯○○、少年地○○、少年己○○、少年H○○、少年天○○並利用少年丙○○等七人共赴現場,或依宇○○之指示而由D○○、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等七人偕同前往,先後二次於下述時地連續為強盜之行為:
(一)先於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二時許,由宇○○叫醒在新竹市○○○街○○○號四樓宿舍睡覺之少年卯○○、少年地○○、少年H○○,並撥打電話予少年己○○、少年天○○、少年丙○○同至前開宿舍內,事先約定由少年天○○攜帶玩具手槍一支(未扣案,無法證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械)、宇○○則準備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物供作行搶工具,再由宇○○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少年H○○駕駛另一輛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卯○○、少年地○○、少年己○○、少年天○○,並利用當時未滿十四歲而無責任能力之少年丙○○,結夥三人以上自新竹市○○○街○○○號出發,而於同日凌晨六時許抵達臺北縣○○鄉○○路附近,在不詳名稱之加油站前等待自中部沿途載運賽鴿北上準備至臺北縣石門鄉附近放鴿訓練之賽鴿車,迄同日清晨六時二十五分許,適有乙○○駕駛敬群車行所屬之車號000000號賽鴿車途經該處,七人見狀,遂先由宇○○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少年H○○駕駛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尾隨車號000000號賽鴿車至較隱密之臺北縣○○鄉○○路富基漁港附近,再以二車前後包夾之方式致使該賽鴿車無法動彈,隨即由少年卯○○、少年己○○、少年天○○、少年H○○下車後,分由少年卯○○持玩具手槍、少年己○○持西瓜刀至車號000000號賽鴿車上,以槍抵住乙○○腰際及將刀架在其脖子上而喝令其下車,並將乙○○強押至宇○○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旋由少年H○○駕駛車號000000號賽鴿車,並換由少年卯○○駕駛少年H○○原駕駛之車號不詳自用小客車,強行將乙○○及其所載運之賽鴿運往二公里外之臺北縣石門鄉山區之海圓別墅附近後,再由少年己○○負責看管乙○○、宇○○則在旁把風接應,餘少年卯○○、少年地○○、少年H○○、少年天○○、少年丙○○五人則下車搜刮車號000000號賽鴿車上之賽鴿,而共同以此強暴之方式至使乙○○不能抗拒後,強行劫取車號000000號賽鴿車上之賽鴿約二百隻,得手後將乙○○釋放並駕駛原車逃離現場。
(二)復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晚間,由宇○○備妥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而足資為兇器之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並約同D○○、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等七人至新竹市○○○街○○○號四樓宿舍內,策劃由少年卯○○駕駛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D○○亦駕駛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且指示少年E○○持西瓜刀、少年己○○則持撞球桿負責押人,餘則由D○○於現場指揮,謀議既定,隨即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凌晨三時許,由D○○、少年卯○○駕車攜帶前開兇器並載同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而結夥三人以上自新竹市○○○街○○○號驅車前往臺北縣石門鄉以伺機尋找自中部運送賽鴿北上之賽鴿車強盜,嗣於同日早上六時二十分許,抵赴臺北縣○○鄉○○路某不詳名稱之加油站前,因見辰○○駕駛永興車行之車號000000號賽鴿車附載車行老闆宙○○於加完油後擬載運賽鴿前往放鴿之際,認機不可失,乃先跟隨車號000000號賽鴿車至偏僻山路後,由D○○駕駛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在前,少年卯○○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後而將車號000000號賽鴿車挾持於中間以防止逃逸,再由D○○、少年H○○、少年E○○、少年己○○下車,分由少年E○○手持西瓜刀、少年己○○持撞球桿至車號000000號賽鴿車旁喝令辰○○及宙○○下車後,復強押二人至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其後由少年H○○駕駛車號000000號賽鴿車、D○○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少年卯○○駕駛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強行將二人及所載運之賽鴿駛往二公里外之臺北縣石門鄉山區海圓別墅附近,推由少年E○○持西瓜刀監視辰○○及宙○○,共同以此強暴方式,致使二人不能抗拒,任由D○○、少年卯○○、少年地○○、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等六人下車強取車號000000號賽鴿車內之賽鴿約三百隻,得手後始釋放辰○○、宙○○並即駕車逃離現場,且將強盜所得之賽鴿藏匿於新竹縣湖口鄉00村000三十三號廢棄之空屋內。
二、又宇○○與少年地○○、少年卯○○、少年E○○、少年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決意強盜賽鴿後再向鴿主要求付款贖鴿,且為免渠等身份曝光遭查緝,復利用由宇○○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I○○之北埔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J○○之臺北青田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K○○之土城學府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F○○之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L○○之頭份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少年卯○○則提供自己卯○○之新豐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及不知情之妹妹M○○友人N○○之後龍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以供鴿主匯款,且由宇○○提供不知情之O○○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少年地○○撥打電話向鴿主強索財物,少年卯○○、少年E○○則利用新竹市及新竹縣新豐鄉路旁之公共電話致電向鴿主勒贖,隨即由宇○○依賽鴿腳環上鴿主之聯絡電話抄寫在紙條上後,再分由少年地○○、少年卯○○、少年E○○依紙條上所載之內容,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十三時許起,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連續逐一撥打,並以不善之語氣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鴿主恫嚇稱:「你們的鴿子中網了,你們要匯款到我指定的帳戶內。見到錢後才會將鴿子放回,不然便要將鴿子宰殺」等語,共同以加害如附表一所示鴿主財產之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鴿主勒索金錢,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八所示之鴿主因恐被強擄之賽鴿遭加害因而心生畏懼,旋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宇○○指示少年E○○、少年地○○、少年卯○○、少年己○○前往提領,並將贓款交予宇○○分配,總計宇○○先後將所得款項分配予少年地○○新臺幣(下同)九千元、少年E○○五千元、少年卯○○一萬六千元、少年己○○五千元、少年H○○二萬五千元,至如附表二編號十九、二十所示之鴿主宙○○、戊○○雖經實行前開恐嚇之行為,惟尚未依指示付款而未能得逞。
三、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六分許,當少年卯○○駕駛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前往新竹縣○○鄉○○街○○○號「山崎郵局」,而由少年地○○下車持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之提款卡至郵局提款機前,正提領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鴿主丑○○所匯之贖款一萬五千元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於少年地○○身上扣得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張及K○○提款卡一張,及於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起獲前開供鴿主匯款之K○○土城學府郵局及N○○後龍郵局儲金簿二本及N○○提款卡一張、宇○○所有供行搶用之工具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等物,其後地○○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五時十二分帶同警方至新竹縣湖口鄉00村000三十三號廢棄之空屋內起獲搶得之賽鴿二十六隻(分別由如附表三所示鴿主領回),再於同日晚上七時三十五分由少年地○○帶同警方在新竹醫院查獲少年H○○到案,嗣經由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及少年H○○之供述,而循線查悉宇○○、D○○、少年天○○、少年丙○○等人前開犯行。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宇○○固坦承認識被告D○○、少年地○○、少年E○○、少年卯○○、少年H○○、少年天○○、少年丙○○等人,且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其所有,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六分許,少年卯○○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載少年E○○、少年己○○、少年地○○至山崎郵局提款機前,並由少年地○○下車持K○○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編號十八之鴿主丑○○所匯之現款一萬五千元時,為警查獲,並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腳踏墊與後車廂內扣得西瓜刀一把、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復於車內起獲K○○土城學府郵局及N○○後龍郵局儲金簿二本及N○○提款卡一張等物,至被告D○○亦坦承認識被告宇○○、少年地○○、少年E○○、少年卯○○、少年H○○、少年丙○○、少年天○○等七人,且係工作上之同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晚上有到新竹市○○○街○○○號四樓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強盜或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宇○○辯稱: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案發當時我在威元網咖打電腦並沒有和他們在一起,我也不認識乙○○,我沒有強盜,另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晚上我到新竹省立醫院急診,不可能於當天晚上在威元網咖與共犯少年謀議強盜,且也沒有指使地○○他們打電話恐嚇鴿主匯款取財云云,被告D○○則辯稱: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案發當時我是在新竹市○○○街○○○號四樓宿舍睡覺並未前往行搶,我沒有強盜的行為云云。
二、然查:㈠被告宇○○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地,與少年卯○○、少年地○○、少年
己○○、少年H○○、少年天○○、少年丙○○共同強盜被害人乙○○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賽鴿車,被告宇○○並於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地,未至現場但卻指揮策劃由被告D○○與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強盜被害人宙○○、辰○○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賽鴿車,並由被告宇○○指示且與少年地○○、少年卯○○、少年E○○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一所示鴿主恐嚇取財要求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嗣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所示鴿主匯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所示帳戶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所示金額,而如附表二編號十九、二十所示之鴿主並未匯款之事實,業據少年卯○○〔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七頁至第二四頁及第三三頁稱:「(問: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六分你駕駛宇○○所有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山崎郵局提款時被查獲?)是的。(問:你總共犯有二次強盜案件?)是的。(問:你說宇○○提供你們吃住,住是住在新竹市○○○街○○○號四樓?)是的,該處是網咖店。(問:第一次是在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六時二十五分許,在台北縣○○鄉○○路附近,你之前供述由宇○○駕駛其所有之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H○○駕駛另一部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尾隨賽鴿車,同行的有幾個人參加?)七個,除了我以外,還有宇○○、H○○、地○○、天○○、丙○○、己○○。(問:第一次犯案,你是持一支玩具手槍,是誰交給你的?)是天○○帶來網咖店,後來不曉得這支槍在那裡。(問:你在少年法庭時供述,第一次犯案時是由宇○○及H○○各開一部車?)是的。(問:你說你是拿玩具手槍,己○○是否拿西瓜刀?)是的。(問:你們是用車先後包夾賽鴿車,後來押被害人到宇○○的車上,然後到二公里外的海圓別墅附近,再由己○○持西瓜刀看管一個司機?)是的,到海圓別墅後,是由己○○持刀看管被害人,其他人都有下車。(問:被害人被押到宇○○的車上後,是否由H○○駕駛被害人的賽鴿車,改由你駕駛H○○所開的車子?)是的。(問:第二次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凌晨六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鄉○○路,那一次是由你開宇○○的車子,D○○是開另一輛車子,總共去的人有丙○○、地○○、己○○、H○○、E○○?)是的。(問:提示偵卷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一頁背面警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在警訊供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行搶前在新竹市○○○街○○○號四樓開會,事先跟你們講如何作案,請問有這回事嗎?)是的。(問:你們第二次是在台北縣○○鄉○○路,先尾隨賽鴿車到偏僻的地方,後來由你跟D○○前後包夾該賽鴿車?)是的。(問:後來是否由E○○持西瓜刀,其他人持鋁棒、撞球桿下車,先把被害人二人押到你們車上,再移往兩公里外的海圓別墅附近,行搶賽鴿?)是的。(問:這一次也是由H○○駕駛被害人的賽鴿車?)是的。(問:後來你們是否將強盜所得之賽鴿放到新竹縣湖口鄉000三十三號旁的空屋內?)是的。(問:你在警訊中稱由你跟E○○、地○○負責打電話給鴿主,再由地○○跟己○○去取贖款?)是的。(問:向鴿主勒贖的帳戶,一個是你的,另一個N○○的帳戶是如何來的?)我向N○○借的,因為宇○○說需要帳戶匯款,所以我才去向她借。(問:你在警訊中說宇○○都是依賽鴿腳環上的鴿主姓名、電話,指示你們匯款的金額及帳戶,你們再去打電話給鴿主?)是的。(問:你說你是利用新竹市或新豐鄉的公共電話打電話給鴿主?至於地○○是利用宇○○所交付的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門號打給鴿主?)是的。(問:取得的贖款都交給誰分配?)宇○○。(問:你自己分得多少錢?)一萬六千元。(問:你剛才說宇○○有提供住宿及住的地點,你與被告是何關係?)沒有關係。(問:為何你們都住在那裡?)我們是他們的小弟,我們對外是稱四海幫海象堂,堂主不是宇○○。(問:堂主是誰?)我不知道。(問:你跟誰一起在弄鴿子?)我們和被告及證人之前在一起弄鴿子的,還有我舅舅 阿煌 ,我是因為我舅舅的關係才認識宇○○。(問:你有提到二次強盜行為,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六時二十五分許那天為何會去搶賽鴿車?)因要用錢,我們原本計劃買廂型車,所以才會去搶賽鴿車,我們之前在上址網咖址計劃行搶,談了好幾次,詳細時間我不清楚。(問:之前講了幾次,在何處講,與誰在一起講?)前後講了三次,地點在網咖店,參加的人有我、被告二人及H○○。(問:到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行搶前,其他人有無參加過會議?)我大概只記得我們四個人有參加,有時有五個,有時六個人。(問:有無提到如何分工?)有說到由誰開車,其他見機行事。(問:有無預計找誰作案?)天○○。(問:其他人都沒有講好?)因我們都住在一起,他們都是固定的人,所以沒有特別預計要找。(問:都是誰向其他人說計劃?)宇○○。(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作案前,有無預計作案的對象?)沒有,只有事先去勘察路線。(問:既然你們不知道會有幾輛賽鴿車,為何只有三個人會開車?)我們只準備搶一輛賽鴿車,因當時我們看見該賽鴿車正在加油,所以我們在旁邊等它。(問:第一次搶到幾隻賽鴿?)二百二十幾隻,死掉四十幾隻,存活一百七十、一百八十隻。(問:在你們去打完電話後,是否會做記錄?)我們會先將鴿主的姓名、電話抄下,再打電話,我們都有作記號。(問:你們有無處理的文件?)有,有單子,但作案後沒有保存下來,沒有固定的人保管。(問:有無固定分工?)大部分都是由我打電話。(問:第一次搶後你分到多少錢?)一萬元,是被告宇○○給我的現金,地點在網咖店,現場有我、宇○○、綽號 小瑩 的友人及H○○、地○○。(問:當時H○○、地○○都在,他們有無拿到錢?)H○○拿到四萬元,地○○我不知道。...(問:被告宇○○如何拿到錢?)都是我們去領錢後再轉交給他的。(問:第一次搶案時地○○是持何工具?)強押被害人時他們都沒有下車,工具都放在車上,押被害人是我押的。(問:被害人是押到宇○○車上去,何人持何工具押人?)宇○○車上有人,他們工具都放在車上。(問:第一次搶案被害人被押上車後,由何人負責看管?)應該是己○○,他拿撞球桿。(問: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晚間你們如何計劃行搶?)我們是何時開始計劃,應是在晚上十點以後,地點在上址四樓,我記得出發的時間,我們是凌晨三點出發的,我們中間都沒有睡,我待在三樓。(問:在當時有做成任何的計劃要如何分工行搶?)原本是H○○要開車,但因他有喝酒,改由我開,另一輛車是000開,那一輛車上有五個人。(問:其他不開車的人有無帶工具?)工具都放在一起,都放車上。(問:當天到台北縣○○鄉○○路,如何會搶00-000號賽鴿車?)我們剛好看到有一部賽鴿車,我們就從後面去追它,後來它停下來,我們就前後將它包夾,己○○、地○○有拿撞球桿下車,H○○也有下車,他後來開被害人的車。(問:前一天開會的時候,有那些人參加?)E○○、H○○、地○○、己○○及我都在。(問:第二次搶了多少賽鴿?)我不記得,因數量很多,也有鴿子死掉,死了二十隻。(問:第一次及第二次行搶的鴿子都是放在同一地點?)不同地點,第一次放在我家,原本先放在天○○老闆的工廠,地點○○○鄉○○路,後來才移到我新豐鄉00村00巷九十一號的住處。(問:第二次分到多少錢?)我在十一月六日或七日在網咖四樓先拿五千元,當場有E○○、H○○、己○○、地○○在。(問:該次每個人都有拿到錢,第二次有無拿到錢?)第二次就被抓了,所以沒有拿到。(問:還有無拿到其他的錢?)出發的時候,有先拿四千元,我們在第一次行搶後有拿到一萬一千元,剛才我少講一千元,我總計分到一萬六千元。...(問:你在新竹新豐公共電話打給鴿主,詳細地點?)新竹市○○路好樂迪、中日商店、7-11,及新豐鄉的電信局、我家的建興路跟新莊路的交叉口。(問:你們去打電話時是只有你一人或還有其他人?)我只記得第一次是我跟天○○、地○○,E○○他們也有去打,第一次犯案後,我們是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到十三日之前打電話,第二次的日期是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到十一月八日下午十六點十六分打的,總共有地○○、E○○,沒有天○○。(問:存摺是你向N○○借來的,你曉不曉得你用自己的戶頭讓鴿主匯錢進來會被發現?)不曉得,N○○是我叫我妹妹向她借,我是說要匯錢到她的帳戶裡面,因她不會拒絕我,我們是朋友。(問:跟她拿存摺是誰?)她放在車廂。(問:D○○在搶案中擔任的角色?)他也是大頭。我與H○○、D○○都是僅次於被告宇○○的地位。(問:你為何要同意參與這二次的搶案?)因為我跟被告及在押的證人都住在一起。(問:誰提議要作案的?)宇○○。(問:你何時住在宇○○所負責的網咖?)九十一年八月四日開始住。
(問:為何要住在那裡?)因我離開家,所以我跟網咖的老闆、員工住在三樓。(問:宇○○提議要搶賽鴿,他的理由?)因他要用錢,被告D○○因開車出車禍要賠一大筆錢,第二個原因是朋友一整群人都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問:本案所有被起訴的被告是否都有同意參與搶案?)我不知道他們有無同意,但開會情形如同我之前講的。(問:警察在宇○○車上查獲的撞球桿二支、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是何人的,是否你們二次行搶的工具?)是的,撞球桿是在撞球場拿的,鋁棒三支是E○○的,西瓜刀我不知道是誰的。(問:第一次行搶時誰下車押乙○○?)我跟天○○、H○○下車去,我持玩具手槍,H○○沒有拿東西,天○○我沒有看到,我從窗戶叫被害人下車,他就下車,H○○上車,就叫乙○○到宇○○所駕駛的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坐,己○○跟乙○○坐在一起,己○○不知當時是拿西瓜刀或撞球桿。(問:第二次行搶是誰下車?)七個人都有下車,我看到己○○、丙○○拿撞球桿,其他我沒有看到,跟第一次手法一樣,由己○○上副駕駛座,叫副駕駛下車,H○○叫正駕駛下車,再由H○○開被害人的賽鴿車,該二名正副駕駛被我們押上車坐在我所開的宇○○的車,二位司機坐在後座,後座還有己○○及E○○分坐在二位被害人旁邊。(問:被告宇○○如何知道賽鴿車的路線?)因為宇○○及H○○有去觀察過路線,所以知道賽鴿車都走西濱公路。」、「(問:宇○○有交待你鴿主匯款的戶頭?)有。(問:你知道戶頭從何而來?)F○○我知道是宇○○的弟弟的女友,K○○跟L○○好像是F○○去找的,N○○是我去借的。」等語〕、少年地○○〔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二四頁至第三三頁稱:「(問: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六分許是否在新豐山崎郵局提款時被查獲?)是的。(問:新竹000街三十二號四樓是什麼地方?)是網咖店,是宇○○的地方。(問:該址是威元網咖店?)是的。(問:你曾經參與二次強盜案,這二次是誰提議的?)宇○○。(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你原本是在睡覺,被何人叫起去行搶?)我忘記了,總共有七個人去,有被告宇○○、卯○○、H○○、地○○、己○○、丙○○、天○○等人。(問:當天是開何人的車子去?)宇○○開一部,H○○開另一部車去,載我們七個人。(問:當時如何包夾賽鴿車?)我們到加油站時看有無賽鴿車,在那邊等,看到一輛賽鴿車,我們就尾隨它,跟到富基漁港附近,前後包抄,有人下車,但是何人我忘記了,再把被害人押到宇○○車上,開到山上去,由H○○開被害人的賽鴿車,再搜括賽鴿。(問:第二次是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那次,該次行搶的有那些人?)宇○○沒有去,改由D○○去,E○○也有去,至於天○○沒有去,其他人沒有變。(問:這一次開車的人是誰?)D○○跟H○○。(問:這一次指揮的人是D○○,並是在這個加油站等候賽鴿車?)是的。(問:第二次行搶情形如何?)先在加油站那邊等,看有無賽鴿車在那裡休息,後來看到有一部賽鴿車在那裡休息,我們就前後包夾,那時我有下車,其他人也有下車,H○○去開賽鴿車,己○○沒有下車,也是在山區搜括賽鴿車。(問:搶得鴿子後,是否放在查獲地點的空屋?)是的。(問:你有無打電話給被害人要他們付款贖鴿?)有的。(問:你是依宇○○所交付的0000000000行動電話打給鴿主?)我不是用這個門號打給鴿主,這是留給鴿主聯絡用的,我自己本身是打公共電話。(問:你是怎麼打電話給鴿主?)鴿主的電話號碼是宇○○給我的,匯款的帳號也是宇○○給我的。(問:你總共分得多少錢?)二次總共九千元。(問:查獲當天在宇○○車上有扣到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是誰提供的?)我不清楚。(問:請你說出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去搶之前,之前有無預先開過會?)沒有,是到加油站時才知道,之前有聽說。(問:是何時聽說的?)在網咖店,聽誰說忘記了。(問:第一次搶完後,有分到多少錢?)第一次分到四千元,第二次分到五千元。(問:在何時地分到錢?)我搶完鴿子、打完電話,被害人匯錢後,我們將錢提出來交給宇○○後,大約在搶完後沒幾天,直接在網咖拿現金給我,有參與的人都有分到錢,我分到錢時有何人在場我忘記了。(問:你有無做帳?)沒有,四千元金額很少,當然記得住。(問:為何在警訊時說給宇○○六十萬元?)之前我有將存摺簿內的錢算過,因不止我一個人領錢,還有E○○,我有大概算過,卯○○沒有領錢是事後卯○○告訴我的。(問:你在警訊中說十一月八日,本來要去台北唱歌,後來被找去作案,原本你不願意,但被告宇○○稱你參與過一次,這個時間是否正確?)十一月八日是被抓的日子。(問:十一月五日行搶前有無商量過?)我們在網咖時已經有做好裝鴿子的網子,在搶案前幾天,我們在十一月五日凌晨在台北的加油站附近商量。(問:當時有無講好如何分工?)他們下去押人時我沒有下去,下去的有己○○,有去的都有下車,只有我跟開車的卯○○跟D○○沒有下車。(問:這是事先商量好的還是在加油站才講好的?)在加油站就商量好的。(問:這一次何時分到錢?)第二天在網咖我分到五千元,我女友有看到。...(問:你如何能確定宇○○有參與此次搶案?)是宇○○交待D○○,是D○○帶我們一起去,D○○講的。(問:第二次行動是你聽D○○講說是宇○○交待的?)是的。(問:你在警訊說宇○○是我們大哥,提供我們食宿,也提供我們兇器及帳戶?)他有提供我們食宿,有事情就叫我們出去,我們沒有叫他大哥,我們叫他龍哥。(問:你說宇○○有交待你鴿主匯款的帳戶,帳戶如何來的?)我不知道。(問:你知道有那幾個帳戶?)F○○、卯○○,其他的我忘記了。(問:提示鴿主匯款單並告以要旨,I○○是否也是鴿主匯款的戶頭?)不是。(問:提示鴿主匯款單並告以要旨,J○○是否也是鴿主匯款的戶頭?)不是。(問:提示鴿主匯款單並告以要旨,K○○、F○○、N○○、L○○、卯○○是否也是鴿主匯款的戶頭?)都是。」等語〕、少年己○○〔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至第四九頁稱:「(問:新竹市○○○街○○○號四樓是誰的?)宇○○。(問:同住的有那些人?)今天與我一起出庭的證人地○○、證人卯○○。(問:你有參與二次強盜案,是何人提議並分派工作的?)宇○○。(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六時二十五分許,在台北縣○○鄉○○路,是誰開車前後包夾?)開車的是宇○○與H○○。(問:剛才被害人有指認,你是持西瓜刀,卯○○持玩具手槍,將被害人押下賽鴿車,並押上宇○○所有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的。(問:後來被害人的車子是換誰開?)H○○。(問:押到海圓別墅附近是否由你看管被害人?)是的,至於其他人在做什麼我不清楚。(問:第二次行搶是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凌晨六時二十分許,當時是由何人開車,幾個人去?)當天我持撞球桿,開車的是D○○及卯○○。(問:第二次拿西瓜刀負責看管被害人的是誰?)我不太清楚。(問:你有無負責去打電話及恐嚇取財、領款的行為?)沒有。(問:提示士林地檢署九十二年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四二至四三頁並告以要旨,為何你在警訊中供稱,你有打電話給鴿主?)我沒有打,我也沒有這樣說。(問:你有無分到金錢?)有,分到五千元。(問:兩次行搶的過程,你在警訊中說在台北縣○○鄉○○路附近,有宇○○、天○○等七人,第二次也是在台北縣○○鄉○○路附近以同一手法行搶,你能否確定第一次及第二次行搶時有無丙○○?)我不太清楚。(問:你確定丙○○二次都有參加?)第一次因為是D○○很突然打電話叫我去,當時是晚上九點多,我當時人在家裡,我就跟來載我的朋友出去,好像是H○○,當時我們是到威元網咖店,後來我參加朋友的生日會,才又回到網咖店,當時我已經喝醉了。(問:你如何知道要去做什麼?)知道,他們打電話給我時就知道要去擄鴿勒贖。(問:喝酒前或後知道要去作案?)打電話時就知道了。(問:出發前你已經知道要擄鴿?)是的。(問:你是否記得誰開車?)記得。(問:第一次行搶後你在何處分到錢?)忘記了,好像是H○○打電話跟我講的,地點在網咖,錢好像是卯○○拿給我五千元。(問:拿錢當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問:第二次是十一月五日行搶,出發前有無商量?)第二次我也是在家裡,我不清楚,他們也是電話通知我。(問:是否是D○○打電話通知你?)是的。(問:幾點打的?)也是晚上,幾點我不知道。(問:後來如何到新竹市?)也是朋友載我去的。(問:那是半夜嗎?)路人很多,我不知道是否是半夜。(問:你去之前是否知道要做什麼事?)知道,要去擄鴿。(問:第二次參加的人有那些?)宇○○沒有去,被告D○○有去,我是他載我去的,卯○○、地○○、E○○、H○○、丙○○等人都有去。(問:第二次行搶後有無分到錢?)沒有,我總共就拿到五千元。(問: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在新竹看守所曾做過筆錄,你是說第一次是宇○○打電話給我,第二次是D○○打電話給我的,為何與今日所述不符?)事隔已久我不記得了。(問:該次筆錄你說第一次是宇○○指揮,第二次因害怕躲得遠遠的,不知道是何人指揮?)筆錄上就記得很清楚了。(問:提示新竹地院九十一年少訴字第二號卷第一三九頁並告以要旨,你之前跟少年法官說宇○○有叫你打電話,並要你去領錢,你今日為何說沒有?)宇○○沒有叫我打電話,因為我講電話很笨。(問:警方查扣之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是否你們作案的工具?)是的。(問:這些工具是誰的?)我都不清楚。(問:其中那些工具是你用的?)第一次拿西瓜刀一支,第二次拿撞球桿一支。(問:第一次行搶時,你是否拿西瓜刀抵住乙○○的頸部,將他押上宇○○所有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的後座?)是的,我坐在乙○○旁邊,至於乙○○的旁邊有沒有人我不清楚,上車之後我就沒有用刀抵住他了。(問:第二次你拿撞球桿有無做何動作?)我有下車,我下車時被害人已經下車了,被害人坐我坐的那部車,我坐後座,被害人坐我旁邊,另外還有一個人坐被害人旁邊,我不記得是誰了,當時駕駛我也忘記是誰了。...當初是D○○撞七台車,要賠十幾萬,沒有錢,所以才說要去搶,是宇○○提議要去搶的。」等語〕、少年H○○〔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四九頁至第五六頁稱:「(問:提示士林地檢署九十二年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五十三頁並告以要旨,你說受僱於宇○○工作是何意思?)因我那時與D○○一起受僱於宇○○,都在工地從事怪手的工作。(問:000街三十二號四樓是何人提供住宿的?)宇○○提供的,我偶爾住那裡。(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六時二十五分許有到台北縣○○鄉○○路富基漁港附近強盜賽鴿車?有那些人去?)是的,當天同去的有宇○○、我、卯○○、己○○、地○○,其他的人我忘記了。(問:當天是你開車從網咖出發的,另一個開車的人是誰?)我跟宇○○各開一台。(問:後來行搶過程?)我一下車就去開賽鴿車,至於是何人要押被害人,我不清楚。(問:當天你在警訊中說卯○○持玩具手槍,己○○持西瓜刀押被害人?)是的。(問:第二次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凌晨六時二十分許去的有那些人?)宇○○沒有去,D○○有去,另外還有我、卯○○、地○○、E○○等人。(問:你在警訊中為何說這次行搶是宇○○策劃的?)因是宇○○要D○○跟我一起去。(問:你在警訊中稱在行搶前一晚在網咖店,由宇○○來說計劃及任務分工?)我在警訊中沒有這樣說。(問:第二次行搶開車的人是誰?)D○○跟卯○○。(問:當時誰下車押人,誰開賽鴿車?)我開賽鴿車,我只看見D○○拿鋁棒。(問:二次都是你負責開被害人的賽鴿車?)是的。(問:提示士林地檢署九十二年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五四頁並告以要旨,你說第一次是宇○○在現場指揮犯案,第二次是D○○指揮犯案,因宇○○說D○○已滿十八歲,可以聽他的?)是的。(問:你事後有無打電話向鴿主勒贖?)沒有。(問:為何你在警訊中稱你用公共電話打電話給鴿主勒贖?)那是警察認為我有參與,我根本沒有打電話。(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行搶,你說是臨時被找去的,如何能確定是宇○○指揮的?)我不記得是幾點被找去的,宇○○找我去的,大概是半夜,他找我出去,之前有跟我說大約在二個禮拜前,他說去劫人家的賽鴿車,我有跟他說強盜我不做,他說不是強盜。(問:當時你出去時是否知道要去擄鴿?)我不知道,我開車跟著宇○○上西濱公路我就知道要作案了。(問:他是三點多找你就出發?)是的,當時我在網咖,宇○○來叫我。(問:第一次搶後有無分到錢?)分到二萬五千元,但當時我想裡面可能包含有工資。(問:何時地拿給你的?)應是在網咖,時間大概在二、三天後。(問:拿給你錢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問:你有無記帳?)沒有。(問:第二次搶案你如何知道?)是宇○○在十一月五日凌晨零時在網咖跟我講的,他跟我說要去搶賽鴿車,我不記得有無其他人在場,宇○○當時叫我跟D○○一起去。(問:當時他有無說跟D○○去做何事?)搶賽鴿車。(問:第二次去搶的時候,你說有跟朋友去喝酒,喝到幾點?)喝到一點左右,我頭有點昏,我已經不能開車了。(問:這次有無分到錢?)錢還沒有進來,我們就被抓了。(問:在警訊時你有說四日晚上宇○○有分配工作,你對此分工說明,有何意見?)我是沒有開會,是宇○○直接跟我說的,當時我被查獲時精神不太好,警察有提示同案的人的筆錄,我就說大概是這樣子。(問:你說二次都是由大哥宇○○策劃提議,但後來你說第二次是D○○在現場犯案的?)我跟宇○○是僱主關係,沒有大哥小弟的關係,就我所知我們不是幫派。(問:宇○○究竟有無告訴你為何要擄鴿?)為了錢,因為D○○出車禍,沒有錢賠,所以提議行搶。(問:查扣的工具有撞球桿、西瓜刀、鋁棒,是何人的?)是宇○○的,是他從網咖拿出來的。(問:二次行搶你有無用上開工具?)沒有。」等語〕、少年E○○〔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五七頁至第六二頁稱:「(問: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凌晨六時二十分許到台北縣○○鄉○○路附近搶賽鴿車,你有無參與?)有的。(問:當天同去的有那些人?)有我及卯○○、H○○、地○○、D○○、己○○、丙○○。(問:當天你本來在網咖上網,後來宇○○說要去擄鴿子,叫D○○載你去並丟了一把西瓜刀給你?)是的。(問:這一次強盜被害人你是否有持西瓜刀強押被害人並看管他們?)是的。(問:當天開車從網咖的是誰?)D○○跟卯○○。(問:後來下車去搜括鴿子,是否將賽鴿藏在湖口鄉000三十三號旁空屋?)是的。(問:你有無打電話給被害人要求付款?)有。(問:何人指示你打電話?)宇○○將鴿子腳環的電話抄在手上,要我們打電話給鴿主,並匯錢到他指定的帳戶內。(問:去提領現款後交給誰分配?)宇○○。(問:你分得多少錢?)五千元。(問: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行搶前,有無分配工作及計劃?)當時有分工,十一月四日晚上分工的,六點到九點之間,參加的人有H○○、卯○○、丙○○、D○○、己○○、地○○,主持會議的人是宇○○,開到一半我就下樓去網咖店。(問:你有分到五千元,你是在何時何地點分到的?)我記得是行搶後隔天,第一次領到鴿主的匯款後,是在網咖店裡,在場的人都有分到錢,除了D○○之外,其他的人都在網咖拿到錢的。(問:你在警訊中說宇○○是大哥,我在網咖認識的,提供我們吃喝玩樂,第二次你說是在網咖認識宇○○,與他沒有恩怨,是普通朋友關係?)我跟H○○跟宇○○一起工作,所以才會稱他為老大。(問:據你所知,宇○○有無組織或參與幫派?)沒有,我自己也沒有。(問:宇○○有無告訴你去搶賽鴿車的理由?)因D○○開車出車禍,他撞到山崎派出所的警車,撞了好幾部車,要賠錢,所以才提議要去行搶。(問:去行搶時你持何工具?)西瓜刀。(問:查扣到的工具是何人的?)宇○○的。(問:你們攔截賽鴿車時,有幾個人下車?)七個人都有下車。(問:分持什麼工具?)我拿西瓜刀,己○○拿撞球桿,H○○跟卯○○、地○○沒有拿東西,D○○拿鋁棒。(問:是誰押二位司機下車的?)我當時叫司機下來,我站在他後面,我拿著西瓜刀,另外一位我沒有注意。(問:上車之後情形如何?)他們二位坐後座,我坐後座,連我坐三個人,己○○一開始是坐後座,但後來由我看管,己○○就下車了。(問:你那一台車由誰開車?)事隔已久我不記得了。(問:提示匯款單,宇○○給你幾個帳戶﹖)他拿給我F○○、L○○二個帳戶叫鴿主來匯款,其他帳戶我不清楚。」等語〕、少年天○○〔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六三頁至第六四頁稱:「(問:提示士林地檢署九十二年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五十五至五十六頁並告以要旨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三點左右是否有接到宇○○電話,要你到新竹市上址網咖?)有。...(問:當時你是否坐H○○開的車子,而宇○○開另一部車子一起出去?)是的。...(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當天宇○○是否是坐或開另一部車子?)那輛車子只有他一個人,二輛車只有五個人。」等語〕分別證述在卷,核與被害人乙○○〔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三四頁至第三九頁稱:「(問:提示士林地檢署九十二年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七七至八十一頁並告以要旨,你是否開00-000號賽鴿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六時二十五分許在台北縣富基漁港附近被搶,當時情形如何?)那天我是清晨從彰化過來,到了富基漁港附近,我停在路邊,他們就下來開車門,一個拿槍抵著我的腰,一個拿刀抵我脖子,一個人去開我的大貨車,將我押到山上去,然後他們就抓我的賽鴿。(問:持搶的人是誰,是否是庭上的證人?)是的,是卯○○。(問:提示士林地檢署九十二年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八一頁背面警訊並告以要旨,你當時是否有記下他們的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的。(問:你看庭上的宇○○,他當時是否有在案發現場?)有的。(問:當時他在做什麼?)開車。(問:你大概損失多少賽鴿?)當天我載了三百隻左右,被搶了約二百隻。(問:你被人用槍抵著腰,另一個用刀架在你脖子上,你是否能抗拒?)不能。(問:你在警訊時稱當時搶匪他們有七個人,你有詳細指認出他們嗎?)因我不認識他們,當時只有被查獲五個人,我記得我被押上車的車子有四個人,另一部車有二個人,另外還有一個人開我的賽鴿車。(問:你如何能確定另一部車上的人是誰?)因為他們七個人當時都有下車。(問:你是否能記得七個人?)當時被查獲的五個人我都認得,宇○○我也認得,另外一個我不知道。(問:你有無在警局把另一個人也指認出來?)因那個人沒有到案,至於宇○○雖他沒有到案,但我是經由警方提供口卡指認出來,當時台中五分局抓到時,我剛開始也不認得,因口卡跟本人不同,至於被告宇○○的口卡我認得出來。(問:提示被告宇○○口卡,是否是當時警方提供給你的口卡片?)是的。(問:當時在沒有照片情形下,你如何能指認出同案少年丙○○?)丙○○的部分我忘記了。(問:你案發當天是如何被攔下來的?)當時我是在富基漁港附近的路邊休息。(問:請你指認出你遭搶時,是庭上的那幾位在場?)宇○○、卯○○、地○○、H○○、己○○,至於天○○我沒有印象。(問:你怎麼從車上下來?)因卯○○先打開我車門,然後拿槍抵住我的腰,己○○從右駕駛座進來,拿西瓜刀抵住我右頸部,他們就叫我下車,並將我押到他們的車子上,我坐在後座中間,己○○坐我右邊,卯○○坐我左邊,車子就開到山上去。(問:押的過程中有沒有人下車?)沒有,但H○○開我的大貨車。(問:你之所以能確切指認出被告及同案少年,是何原因?)因在車上我就記住他們的臉孔,在山上時也有特別看他們的長相,因我是第一次被搶,所以印象深刻。(問:你在警局中有說丙○○有參與,你後來有無看過這個人?)開庭時我有去,但他都沒有到庭。(問:你能確認他有參與,是何原因?)我忘記了。(問:你被搶的鴿子大概多少錢?)他們向鴿主勒索了三、四十萬元,那些都是名鴿,價值很難估算。...(問:有何意見?)案發後兩天,警方有依我記下的車號查出車主,並且調出被告的口卡給我看,我就指認出來了。」等語〕、宙○○〔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偵查卷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0頁警訊稱:「我是開賽鴿車(永興車行)運輸各賽鴿協會鴿子的訓練車,我跟我司機辰○○共二人,是開賽鴿車要運鴿子訓練時,在途中被人用刀、棒球棍、撞球桿等凶器強盜我運輸車內的鴿子,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六時二十分在台北縣○○鄉○○路旁被七名歹徒持刀、棒球棍、撞球棒等凶器押我然後搶走賽鴿,歹徒持有西瓜刀及棒球棍、撞球棒等凶器,...歹徒是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六時二十分開賽鴿車00-000號車,行經台北縣○○鄉○○路時,有二部自小客車分別由前後挾持我的賽鴿車,使我無法動彈,然後就下來七位歹徒各持刀、棒球棍、撞球棒等凶器喝令我們下車,然後強押我跟司機辰○○到歹徒的自小客車上然後再由歹徒一名駕駛我的車子押到二公里外的山上『海圓別墅』山路旁,然後二名歹徒持刀押我們在車上其他歹徒下車強劫鴿子,這時有位歹徒跟我們說:『不能報案不然要到我家開槍,就拿我身分證抄住址及姓名身份證號碼完畢後叫我們上賽鴿車轉向離開』,我清點總共被歹徒搶走大約有三百隻賽鴿,每隻大約一萬元共約三百萬元,我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到大里市(國基飼料行)載鴿子,五日凌晨就直接北上於三時三十分在台北縣石門加油站休息,再於六時二十分開賽鴿車○○○鄉○○路時,有二部自小客車分別由前後挾持我的賽鴿車使我無法動彈,然後就下來七位歹徒各持刀及棒球棍撞球棒等凶器挾持我們,使我無法反抗,就喝令我下車然後再強押我們上歹徒的自小客車,然後再由歹徒一名駕駛我的車子押到二公里外的山上『海圓別墅』山路旁,然後二名歹徒持刀押我們在車上其他歹徒下車強劫鴿子,歹徒共有七人,經我(在派出所當場指認)詳細指認確實是卯○○、地○○、己○○、E○○、H○○,警方提示口卡丙○○、D○○是同為強盜恐嚇取財之犯嫌(經我詳閱口卡),持西瓜刀強盜我的犯嫌就是己○○,E○○持西瓜刀押住我跟司機辰○○之犯嫌,是警方查獲的地○○、卯○○、H○○、丙○○、D○○等五人搶劫鴿子,我也有鴿子被搶劫歹徒也有打電話恐嚇我要交付款項然後放回鴿子但是我還沒匯錢,歹徒於五日下午十六時十四分用未顯示電話打我的大哥大電話0000000000,恐嚇我要以每隻新台幣二千元之對價贖回我的鴿子,歹徒提供我一個郵局的戶名N○○帳號0000000局號0000000給我要我支付款項但是我未支付匯款,我共被歹徒搶劫六隻鴿子,其中歹徒有先放三隻回來,而警方查獲歹徒時,我又取回三隻腳環編號是七四0八、七四二一、七四六六,警方共查獲一共有二十六隻鴿子,警方提示查獲歹徒身上郵局提款卡帳號0000000局號0000000經我詳閱確實跟歹徒給我之郵局戶名N○○帳號0000000局號0000000相同,以上所說全部實在。」等語、同卷第二五七頁至第二五八頁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偵訊筆錄稱:「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六時和辰○○駕賽鴿車遭搶,當時辰○○開車我壓車,當時有二車圍住我們,我們從台中要開至富基漁港放鴿,對方持武器是棒子及西瓜刀,D○○當時拿西瓜刀壓住我們二人在他們車上看守我們,宇○○沒有在場。」等語〕、辰○○〔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背面警訊稱:「目前在永鑫貨運公司擔任載運賽鴿司機,因我駕駛貨車載運賽鴿至北部訓練飛行,中途遭歹徒搶走車上之賽鴿,今警方查獲歹徒通知我前來指認,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六時二十分在台北縣○○鄉○○路遭七名歹徒分持西瓜刀、棒球棍、撞球棍等凶器搶走我所駕駛之貨車及車上運送之賽鴿,我有向台北縣金山分局老梅派出所報案,被搶之賽鴿約三百隻,價格約三百萬元,當天我與我老闆宙○○二人五日早上零時許由我駕駛00-000號大營貨車,載運賽鴿三百隻左右由豐原交流道北上,前往台北縣石門鄉富基漁港訓練由鴿友寄放訓練之賽鴿於五日六時二十分行經台北縣○○鄉○○路時,突然有七名歹徒分乘兩部自小客車(車號用膠布貼住),前後夾住我的貨車,車上八名歹徒下車,分持西瓜刀、棍、棒要我與老闆宙○○下車,並將我們押上自小客車,並有名歹徒駕駛我的貨車,將我們連車子押往台北縣石門鄉山區(海圓別墅)由一名歹徒持西瓜刀看管我們另七名歹徒則搜刮車上之賽鴿,然後分乘兩部自小客車逃逸,今警方查獲涉嫌強盜賽鴿之嫌犯地○○、E○○、卯○○、己○○、H○○等五人,經我指認都是當天強盜我賽鴿之人無誤(經在警所內當場指認無誤),另經地○○等供稱另兩名在逃嫌犯D○○、丙○○經警方提供口卡資料供我指認,D○○我確定有參與強盜案,因為他體格壯碩,我印象很深刻,另名嫌犯丙○○因沒有相片我無法指認,當時七名歹徒卯○○負責開車,H○○有持撞球棍及棒球棍行兇,及負責駕駛貨車,E○○及己○○分持棒球棍及西瓜刀,D○○持鋁棒,其他我就不清楚了,在海圓別墅時是E○○持西瓜刀負責看管我們另六人則下車搜刮賽鴿,我與地○○等人不認識也無仇怨,當時沒有受傷,警方所起獲之賽鴿二十六隻均是當天我所載運之賽鴿無誤。」等語〕、子○○(詳見同署偵查卷第八二頁至第八二頁背面警訊、同卷第八三頁至第八三頁背面警訊)、G○○(詳見同署偵查卷第八四頁至第八四頁背面警訊、同卷第八五頁至第八五頁背面警訊)、戌○○(詳見同署偵查卷第八六頁至第八六頁背面警訊、同卷第八七頁至第八七頁背面警訊)、P○○(詳見同署偵查卷第八八頁至第八八頁背面警訊)、Q○○(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十頁至第九十頁背面警訊)、C○○(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二頁至第九二頁背面警訊)、丁○○(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三頁至第九三頁背面警訊)、A○○(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五頁至第九五頁背面警訊)、寅○○(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七頁至第九七頁背面警訊)、壬○○(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一頁至第九一頁背面警訊)、玄○○(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九九頁至第九九頁背面警訊)、亥○○(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00頁至第一00頁背面警訊、同卷第一0一頁至第一0一頁警訊)、癸○○(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0二頁至第一0二頁背面警訊、同卷第一0三頁至第一0三頁警訊)、R○○(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0四頁至第一0四頁背面警訊)、酉○○(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0五頁至第一0五頁背面警訊)、未○○(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0六頁至第一0六頁背面警訊)、戊○○(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三頁背面警訊)、B○○(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五頁警訊)、巳○○(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警訊)、丑○○(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一九頁警訊)及證人F○○〔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第六七頁至第六八頁稱:「(問:你在九十一年九月中旬有跟K○○借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有的。(問:為何跟她借帳戶?)我要做網路二手拍賣,所以跟她借。(問:你當時是否跟S○○是住在一起的男女朋友?)是的。(問:你在警訊中說你自己跟K○○的存摺跟提款卡,在宇○○的住處那邊不見的?)是的。(問:你有無提供你自己及K○○的帳戶給宇○○使用?)沒有。...(問:你遺失皮包的地方是否是一個密閉的場所,是否只有你跟宇○○、S○○可以進出?)平常也會有其他人進出,只有我跟宇○○、S○○及D○○可以進出,還有證人E○○、己○○、卯○○、地○○、H○○也可以進出。」等語〕、K○○(詳見同署偵查卷第六五頁至第六六頁警訊)、N○○(詳見同署偵查卷第六八頁至第七0頁警訊)、L○○(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警訊)、O○○(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七五頁至第七六頁背面警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二0頁,少年地○○部分,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十六時十六分至十七時於新竹縣○○鄉○○街○○號新豐山崎郵局提款機前,在場之人地○○、卯○○、E○○、己○○)、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三頁,載扣得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K○○郵局儲金簿、戶名K○○提款卡00000000000000、N○○郵局儲金簿、戶名N○○提款卡00000000000000、新台幣一萬五千元(附註由被害人丑○○領回)、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賽鴿二十六隻)、警員T○○、U○○、V○○、W○○、X○○及Y○○偵辦地○○涉嫌結夥強盜職務報告(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二四頁,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十六時十六分在新竹縣○○鄉○○街○○號郵局前查獲地○○剛提領勒贖贓款及在旁接應之卯○○、E○○、己○○到案,並於同日十九時三十五分循線在新竹醫院查獲共犯H○○到案,仍有宇○○、丙○○、D○○、天○○在逃,因時間有限現仍清查被害人中)、警員T○○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偵破宇○○共組竊鴿強盜集團報告書(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二五頁,載因職等接獲本轄巳○○報案,稱有一強盜集團專向賽鴿車鎖定為目標持刀槍強押載運鴿車進行強盜搜括賽鴿贖款,警訊中地○○等嫌犯均稱全案由主嫌宇○○策劃並經任務分配犯案所得五十萬元全交由宇○○分配。)、照片(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三五頁,含於被告宇○○自小客車車後座腳墊起獲之西瓜刀、所有起獲之作案工具、車後箱起獲之鋁棒及撞球桿、提款機領取之贓款、戊○○領回之八隻鴿子、丑○○領回之八隻鴿子、巳○○領回之七隻鴿子、宙○○領回之三隻鴿子、藏鴿住址及藏鴿空屋全景、藏鴿位置空屋浴室等)、存摺提款卡各二份影本(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載戶名K○○局號為0000000帳號0000000土城學府郵局及戶名N○○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後龍郵局)、郵政儲金匯業局存簿、劃撥儲金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三八頁,載可用餘額為一萬五千零七十三元)、宙○○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0頁,載領回賽鴿三隻)、戊○○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一頁,載領回賽鴿八隻)、巳○○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二頁,載領回賽鴿七隻)、丑○○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三頁,載領回賽鴿八隻、現金一萬五千元)、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六頁,子○○匯款予卯○○帳戶計五千零六十四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七頁, 黃素戀 匯款予卯○○帳戶計一萬零六十二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八頁,戌○○匯款予F○○帳戶計五千零六十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四九頁,P○○匯款予F○○帳戶計八千五百五十九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0頁,壬○○匯款予卯○○帳戶計一萬八千零五十八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一頁,C○○匯款予卯○○帳戶計六千五百五十七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一頁,b○○匯款予卯○○帳戶計一萬零五十六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二頁,b○○匯款予I○○帳戶計二千一百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三頁,A○○匯款予F○○帳戶計二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四頁,Z○○匯款予卯○○帳戶計八千五百五十四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五頁,玄○○匯款予卯○○帳戶計一萬六千零五十三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六頁,亥○○匯款予F○○帳戶計三萬五千零五十二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七頁,亥○○匯款予J○○帳戶計二千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八頁,癸○○匯款予卯○○帳戶計一萬二千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五九頁,R○○匯款予I○○帳戶計一萬二千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六0頁,B○○匯款予K○○帳戶計一萬五千零八十八元,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六一頁,丑○○匯款予K○○帳戶計一萬五千元,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少調字第五八七號調查審理卷第七四頁,巳○○匯款予K○○帳戶計二千元,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匯款)、國內郵政匯款執據(詳見同署調查審理卷第七六頁,B○○匯款予N○○帳戶計一萬二千元,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匯款)、戶名K○○土城學府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一六四頁)、K○○身分證及提款卡正反面影本(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六五頁)、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相關資訊查詢及更正(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六七頁至第一六八頁,N○○部分)、戶名N○○後龍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六九頁)、N○○另再補申請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身分證影本(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一頁,戶名N○○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竹南郵局)、L○○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儲金人紀要及預留開戶印鑑、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七四頁至第一七六頁)、戶名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七八頁)、卯○○儲金人紀要及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八0頁)、戶名卯○○新豐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八一頁)、J○○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戶名J○○台北青田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八二頁至第一八八頁)、J○○儲金人紀要及預留開戶印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0頁)、I○○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戶名I○○北埔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一九五頁至第一九八頁)、遠傳傳真函(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二一二頁至第二一三頁,載門號0000000000號係易付卡由O○○申請使用)、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二一四頁至第二一六頁)、0000000000之申請使用人(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二二一頁,載係宙○○)、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二二二頁至第二二三頁)、台灣大哥大電信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二二四頁至第二二五頁,含Z000000000000號,申請人係a○○)、被害人巳000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詳見同署偵查卷第二二六頁至第二二八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十一月八日止)、泛亞電信函送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詳見同署九十一年度核退字第一七八六號卷第四九頁)、遠傳傳真函(詳見同署九十一年度核退字第一七八六號卷第五一頁,載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使用人係亥○○為易付卡)、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詳見同署九十一年度核退字第一七八六號卷第五二頁至第五四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詳見同署九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一號卷第八頁至第二一頁,有關少年卯○○、地○○、E○○、H○○、己○○部分)、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九十二年度少上訴一三七號判決(詳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少上訴字第一三七號卷第一三七頁至第一四四頁)等附卷可稽,復有戶名K○○局號為0000000帳號0000000郵局儲金簿、戶名K○○提款卡00000000000000、戶名N○○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郵局儲金簿、戶名Z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被害人提供歹徒勒贖之錄音帶一捲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㈡再少年卯○○、少年地○○、少年己○○、少年H○○、少年天○○、少年丙○
○第一次強盜犯行及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第二次強盜犯行,均係自新竹市○○○街○○○號威元網路咖啡店出發,被告宇○○、D○○業供承案發當時各在威元網路咖啡店上網打電腦及睡覺,足證前揭少年所稱自威元網路咖啡店出發前有與被告宇○○、D○○於新竹市○○○街○○○號四樓碰面謀議乙節確為真實;另被告宇○○、D○○業供承不認識被害人乙○○、宙○○及辰○○,則被害人乙○○、宙○○及辰○○既不認識被告宇○○、D○○,又何以確指被告宇○○、D○○涉犯強盜犯行,且與各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所述情節相符,再觀諸二次強盜包夾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確係被告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被害人乙○○復指稱其遭強押上之自小客車車號確係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參以警方於山崎郵局前查獲少年地○○等人,並於被告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腳踏墊、後行李箱內起獲供以強盜被害人乙○○、宙○○及辰○○之西瓜刀一把、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等物,如被告宇○○並未涉案,又何以二次用以強盜車號000000號賽鴿車、車號000000號賽鴿車及強押被害人乙○○、宙○○及辰○○之自用小客車確係被告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被告宇○○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起獲供行搶賽鴿車所用之工具,益徵被告宇○○、D○○確有與少年卯○○等人共犯強盜罪,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等人所供並非子虛;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鴿主匯款之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係F○○所有,而K○○之土城學府郵局帳戶則係F○○向K○○所借用,而F○○係被告宇○○弟弟S○○之同居女友,前開二帳戶均係F○○置放於被告宇○○以前之新竹租住處內等情,亦分據證人F○○、K○○證述在卷,如非被告宇○○提供給少年地○○、少年卯○○、少年E○○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鴿主恐嚇取財之用,少年地○○等又如何得知前開帳戶,又如何提領各該帳戶內之款項,參酌少年卯○○並供稱所以提供其開立之新豐郵局帳戶及經由其妹妹M○○向N○○借用其後龍郵局帳戶,係因被告宇○○要使用來向鴿主恐嚇取財等節,俱見被告宇○○所辯並未恐嚇取財云云,亦非事實,顯係圖免飾卸之詞,均不足採信。
㈢至被告宇○○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九分到行政院衛生署新竹
醫院急診,並有該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新醫歷字第0000000號函附宇○○之急診病歷資料影本一份可憑,惟查被告宇○○與少年卯○○等人策劃謀議強盜賽鴿車,儘可於被告宇○○就診前為之,且被告宇○○就前揭事實欄一(二)之犯行亦未親至犯罪現場,況共犯少年E○○於本院審理時即明白指稱: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行搶前,當時有分工,十一月四日晚上分工的,六點到九點之間,參加的人有H○○、卯○○、丙○○、D○○、己○○、地○○,主持會議的人是宇○○等情,故被告宇○○以因病急診,反證其未與少年卯○○等人謀議強盜云云,尚非可採。另證人申○○、黃○○、庚○○、辛○○、甲○○於本院審理雖均到庭證稱:宇○○於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凌晨在威元網咖上網玩線上遊戲至當天早上才離開云云;而證人午○○則證稱:宇○○與D○○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早上七點四十幾分搭計程車到曙光女中附近工地上工,他們是開怪手,且他們說宇○○的車子不見了云云;證人甲○○又證稱: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晚上十一點多宇○○人不舒服,我與D○○陪宇○○到新竹醫院看病,到十二點多才回家,返家後我們就去睡覺了,沒有再出去云云。然查,證人申○○、黃○○、庚○○、午○○、辛○○、甲○○等人對於一年前發生之事情,竟能如此記憶深刻,且鉅細靡遺,已與一般人之客觀經驗有違,彼等證言是否可信,尚非無疑,且證人黃○○稱於九十一年十月十日早上七、八點離開威元網咖時還有看見宇○○、D○○、甲○○(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證人庚○○亦稱當天我早上六點多離開威元網咖,離開時宇○○跟他女友還在一起打網咖,且D○○也在場,這次出來作證是宇○○於去年十月十五日找我談的(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二十頁、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五頁),證人辛○○卻稱九十一年十月十日那天我是早上七、八點去威元網咖,我去時沒有看到宇○○,就我所知宇○○大約是在十月四日那天晚上十一點多到十二點半之間因身體不適去看病(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三一頁、第三四頁至第三五頁),證人甲○○更稱我與宇○○一認識就同居了,離現在一年,我不知道同居的地點離威元網咖多遠,九十一年十月十日我與宇○○於凌晨一點去威元網咖,凌晨三點離開,我記得我有看見申○○、黃○○、庚○○、辛○○,走的時候是宇○○開車載我離開的,回到家後我與宇○○就去睡覺了,宇○○就沒有再回到威元網咖,(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三六頁、第四一頁、第四三頁),姑不論上開證人所為證詞前後歧異,顯有瑕疵,若依其同居女友即證人甲○○所稱與宇○○於凌晨三時許,即駕車離開網咖店回家睡覺等情屬實,何以證人庚○○、黃○○卻於當天早上六點多或七、八點離開該網咖店時仍有看見被告宇○○及其女友甲○○在場?又本案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少年地○○等人至新竹縣新豐鄉「山崎郵局」提領贖款時始為警查獲,何以被告宇○○卻早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即找庚○○出庭作證?又證人甲○○與被告宇○○係同居男女朋友,時間有一年多,何以不知同居地點距威元網路咖啡店多遠?又被告D○○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早上有到新竹曙光女中附近開怪手上工,何以無法提出工作證明?在在均與常情有悖,是上開證人之證詞,尚不足據為被告宇○○、D○○案發時不在場之有利證明。另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再傳喚同案少年丙○○及被害人宙○○、辰○○到庭作證,然少年丙○○始終傳訊不到,且依法拘提未獲,被害人宙○○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辰○○部分因其戶籍已遭遷至彰化市戶政事務所亦無法傳喚到院,且本件待證事項已極為明確,亦核無再傳訊之必要,一併敘明。
三、綜上所述,參互各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查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及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同年一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件被告宇○○、D○○行為時前開法令既已通過施行,應逕適用前開法令。又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一二四0號判例要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三十七年上字第二四五四號判例要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力,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均明確闡述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即構成;次按「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0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態樣並非一致。」,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七二一0號判例亦有明揭。經查本案被告宇○○係成年人,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地與少年卯○○、少年地○○、少年己○○、少年H○○、少年天○○、少年丙○○等七人共赴現場,除其中少年丙○○當時係未滿十四歲之少年外,餘均係十四歲以上之人,及被告宇○○於事實欄一(二)之時、地雖未至現場,惟前往現場之D○○、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丙○○等七人,當時均係十四歲以上之人,有年籍在卷可稽,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渠等均為有責任能力之人,並攜帶西瓜刀、鋁棒、撞球桿等,客觀上自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當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攜帶兇器前往行搶,是被告宇○○於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犯行及被告D○○於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核均係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情形,均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次按「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以有共同行為為已足,尚須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臺非字第四二號判決),從而少年丙○○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規定,雖為該法所規定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惟涉及刑事責任之年齡,仍應依刑法之規定,而不得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最低年齡,故被告宇○○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強盜犯行,與行為時為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卯○○、少年地○○、少年己○○、少年H○○、少年天○○間(不包括少年丙○○),及被告宇○○、D○○於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強盜犯行,與行為時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及少年丙○○間(當時已滿十四歲),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均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且因結夥三人以上強盜,其本質仍為共同正犯,因其已表明為結夥三人以上,故主文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詳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一號、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二0號判決參照);被告宇○○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利用當時未滿十四歲而無責任能力之少年丙○○犯強盜罪,係屬間接正犯(詳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七四四號判例)。再按「捕禁被害人,勒令交款,其捕禁即屬強暴、脅迫,當然包括於強盜行為之內,不能於強盜罪外,更論以妨害自由之罪。」(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五七八號判例參照),亦即強盜罪之成立係以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克相當,被害人之身體及意識自由須於客觀上顯已受抑制而臻不能自主之狀態,實質言之,本罪實屬於搶奪與妨害自由之結合性犯罪,除非有相當情形足認另有妨害自由之犯意外,妨害自由自已包括於強盜行為之內而不另論罪,本件被害人乙○○、宙○○及辰○○之賽鴿車雖被強挾於二車中間,嗣並均被強押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後再強駛至臺北縣石門鄉山區海圓別墅附近遭強擄鴿子,但被告宇○○、D○○等人之意係在劫鴿,於強將被害人之賽鴿車夾於二車中間時,即為強盜之著手,得財後立即將被害人乙○○、宙○○、辰○○釋放,依上所述,自不再另論妨害自由罪,再被告宇○○、D○○等駕車將被害人乙○○、宙○○、辰○○之賽鴿車挾於中間、再強押被害人乙○○、宙○○、辰○○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挾持至山區海圓別墅附近,再由少年己○○或少年E○○各自看守後再下車搜刮賽鴿,均係基於一個強盜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當次強盜行為之接續行為。另被告宇○○、D○○於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強盜犯行,分別同時以強暴之手段侵害被害人宙○○與辰○○之二不同法益,且觸犯強盜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宇○○先後二次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及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宇○○係000年0月00日出生,行為時為已滿二十歲之成年人,而同案少年卯○○則係000年0月00日出生、少年地○○係000年0月000日出生、少年H○○係000年00月00日出生、少年己○○係000年00月0日出生、少年E○○係000年0月00日出生、少年天○○係000年0月0日出生、少年丙○○則係000年0月000日出生,此有年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並據本院當庭核對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之身分證件屬實,復為被告宇○○所不爭,是已滿二十歲之成年人被告宇○○與當時仍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卯○○、少年地○○、少年E○○、少年己○○、少年H○○、少年天○○就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恐嚇取財犯行,及與少年丙○○於事實欄一(二)共同實施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犯行,亦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D○○因係000年0月00日生,於行為時雖已滿十八歲然係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尚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一併敘明。
五、按刑法恐嚇取財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使人交付之所有物有無交付,即犯人是否得財為標準,如已實行恐嚇尚未得財,即被捕獲,自係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恐嚇取財未遂之罪,最高法院二十二年非字第一一二號判例參照,是被告宇○○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宇○○就前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與十四歲以上之少年地○○、少年卯○○、少年E○○、少年己○○間,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故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宇○○利用不知情之I○○所有之北埔郵局帳戶、J○○所有之臺北青田郵局帳戶、K○○所有之土城學府郵局帳戶、F○○所有之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L○○所有之頭份郵局帳戶並提供不知情之O○○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少年卯○○利用不知情N○○所有之後龍郵局帳戶以恐嚇鴿主並供以匯款,係屬間接正犯。又被告宇○○等於如附表一編號
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所示之時間,四次撥打電話予鴿主B○○、五次撥打電話予鴿主巳○○、五次撥打電話予鴿主丑○○及十次撥打電話予鴿主戊○○,分別為恐嚇勒索或催促付款之行為,雖係分別數行為,然各該行為係為達取得同一取財之結果而為之各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等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為恐嚇取財之意思,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其先後十八次恐嚇取財既遂、二次恐嚇取財未遂罪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宇○○為成年人,其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地○○、少年卯○○、少年E○○、少年己○○共同實施恐嚇取財罪,亦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宇○○所犯前揭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與共同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二罪間,復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斷。又檢察官所具之第一次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宇○○利用他人之帳戶予以掩飾或隱匿自己犯強盜罪所得之贓款,所為可能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非法洗錢罪云云,惟因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之標的物亦即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一、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因犯罪取得之報酬;三、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查被告宇○○因犯強盜罪所得之物係賽鴿,而利用他人帳戶用以掩飾或隱匿,則係因犯恐嚇取財罪所取得之金錢,該金錢並非因賽鴿所變得之物,亦非因犯強盜罪所得之報酬,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尚非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罪名,自不得適用洗錢防制法,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宇○○、D○○雖均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素行尚可,惟被告二人竟夥同少年地○○等人,共組強盜集團,於光天化日之下分持西瓜刀、玩具槍、鋁棒及撞球桿強劫賽鴿車,且均為帶頭者,危害社會治安甚巨,被告宇○○又命少年地○○等人打電話向鴿主勒贖,所得均朋分花用,惡性重大,且被告二人犯後猶飾詞圖卸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七、扣案之西瓜刀一支、鋁棒三支、撞球桿二支,係被告宇○○所有提供予被告D○○及少年地○○、E○○、卯○○、己○○、H○○犯本案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玩具槍一支部分,依少年H○○供述已由少年天○○帶走,復查尚無證據足認該玩具槍一支係屬違禁物,且現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張、前開供鴿主匯款之K○○土城學府郵局及N○○後龍郵局儲金簿二本及提款卡二張與未扣案之I○○北埔郵局帳戶、J○○臺北青田郵局帳戶、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L○○頭份郵局帳戶、Z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物,因非屬被告宇○○、D○○或共犯少年等人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合,亦不併予宣告沒收,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鴿主姓名│鴿主之電話│撥打時間│要求匯款之帳戶├──┼────┼─────┼────────┼─────────────│一│子○○│0000000000│91.10.10.15:00│卯○○新豐郵局帳戶├──┼────┼─────┼────────┼─────────────│二│G○○│0000000000│91.10.10.21:00│卯○○新豐郵局帳戶├──┼────┼─────┼────────┼─────────────│三│戌○○│0000000000│91.10.10.15:00│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四│P○○│0000000000│91.10.10.15:00│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五│Q○○│0000000000│91.10.10.14:00│卯○○新豐郵局帳戶├──┼────┼─────┼────────┼─────────────│六│C○○│000000000│91.10.10.15:00│卯○○新豐郵局帳戶├──┼────┼─────┼────────┼─────────────│七│丁○○│0000000000│91.10.10.15:00│卯○○新豐郵局帳戶│││││I○○北埔郵局帳戶├──┼────┼─────┼────────┼─────────────│八│A○○│0000000000│91.10.10.15:00│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九│寅○○│0000000000│91.10.10.16:00│卯○○新豐郵局帳戶├──┼────┼─────┼────────┼─────────────│十│玄○○│0000000000│91.10.10.16:00│卯○○新豐郵局帳戶├──┼────┼─────┼────────┼─────────────│十一│亥○○│0000000000│91.10.10.15:00│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J○○臺北青田郵局帳戶├──┼────┼─────┼────────┼─────────────│十二│癸○○│0000000000│91.10.10.15:00│卯○○新豐郵局帳戶├──┼────┼─────┼────────┼─────────────│十三│R○○│0000000000│91.10.10.│I○○北埔郵局帳戶├──┼────┼─────┼────────┼─────────────│十四│酉○○│0000000000│91.10.10.15:00│I○○北埔郵局帳戶├──┼────┼─────┼────────┼─────────────│十五│未○○│0000000000│91.10.10.13:00│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十六│B○○│0000000000│91.11.05.至91.11│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06止計四通電話│N○○後龍郵局帳戶├──┼────┼─────┼────────┼─────────────│十七│巳○○│0000000000│91.11.05.13:00至│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91.11.08.止計五│N○○後龍郵局帳戶││││通電話│L○○頭份郵局帳戶├──┼────┼─────┼────────┼─────────────│十八│丑○○│0000000000│91.11.05.15:00至│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91.11.08.止計五│L○○頭份郵局帳戶││││通電話│├──┼────┼─────┼────────┼─────────────│十九│宙○○│0000000000│91.11.05.16:14│N○○後龍郵局帳戶├──┼────┼─────┼────────┼─────────────│二十│戊○○│0000000000│91.11.05.15:00起│不詳││││計十通電話│└──┴────┴─────┴────────┴─────────────附表二:
┌──┬────┬─────┬────────┬─────────────│編號│鴿主姓名│匯款之金額│贖回之鴿數│匯入款項之帳戶├──┼────┼─────┼────────┼─────────────│一│子○○│5064│被擄七隻贖回二隻│卯○○新豐郵局帳戶├──┼────┼─────┼────────┼─────────────│二│G○○│10062│共贖回五隻│卯○○新豐郵局帳戶(以A0│││││1名義匯款)├──┼────┼─────┼────────┼─────────────│三│戌○○│5060│被擄四隻贖回二隻│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四│P○○│8559│被擄五隻贖回五隻│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五│Q○○│18058│被擄八隻贖回五隻│卯○○新豐郵局帳戶(以壬0│││││0名義匯款)├──┼────┼─────┼────────┼─────────────│六│C○○│6557│共贖回三隻│卯○○新豐郵局帳戶├──┼────┼─────┼────────┼─────────────│七│丁○○│12156│共贖回五隻(匯入│卯○○新豐郵局帳戶匯入1005││││卯○○新豐郵局帳│6元、匯入I○○北埔郵局帳││││戶後贖回四隻,匯│戶2100元(以b○○名義匯款││││入I○○北埔郵局│)││││帳戶後再贖回一隻│││││)│├──┼────┼─────┼────────┼─────────────│八│A○○│25555│共贖回十一隻│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九│寅○○│8554│共贖回五隻│卯○○新豐郵局帳戶(以Z0│││││0名義匯款)├──┼────┼─────┼────────┼─────────────│十│玄○○│16053│共贖回七隻│卯○○新豐郵局帳戶├──┼────┼─────┼────────┼─────────────│十一│亥○○│35052│被擄十六隻贖回六│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隻│J○○臺北青田郵局帳戶├──┼────┼─────┼────────┼─────────────│十二│癸○○│12000│共贖回十隻│卯○○新豐郵局帳戶├──┼────┼─────┼────────┼─────────────│十三│R○○│12000│共贖回五隻│I○○北埔郵局帳戶├──┼────┼─────┼────────┼─────────────│十四│酉○○│12000│共贖回五隻│I○○北埔郵局帳戶├──┼────┼─────┼────────┼─────────────│十五│未○○│14140│共贖回六隻│F○○板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十六│B○○│27088│被擄十八隻贖回十│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匯入││││四隻│15088元、N○○後龍郵局帳│││││戶匯入12000元├──┼────┼─────┼────────┼─────────────│十七│巳○○│2000│被擄十二隻自行飛│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回五隻(在廢棄空│││││屋內起獲領回七隻│││││)│├──┼────┼─────┼────────┼─────────────│十八│丑○○│15000│被擄十五隻自行飛│K○○土城學府郵局帳戶││││回五隻(在廢棄空│││││屋內起獲領回八隻│││││)│├──┼────┼─────┼────────┼─────────────│十九│宙○○│要求匯款每│被擄六隻自行飛回││││隻二千元但│三隻(在廢棄空屋││││並未匯款│內起獲領回三隻)│├──┼────┼─────┼────────┼─────────────│二十│戊○○│要求匯款四│被擄八隻(在廢棄││││萬元但並未│空屋內起獲領回八││││匯款│隻)│└──┴────┴─────┴────────┴─────────────附表三:
┌──┬────┬─────┬──┬──┬────┬─────┐│編號│鴿主姓名│領回之鴿數││編號│鴿主姓名│領回之鴿數│├──┼────┼─────┼──┼──┼────┼─────┤│一│宙○○│三隻││二│戊○○│八隻│├──┼────┼─────┼──┼──┼────┼─────┤│三│巳○○│七隻││四│丑○○│八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