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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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政新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