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啟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啟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賴啟文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受刑人賴啟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9.16│99.06.08│99.06.29││││99.07.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4801號│第10921號│第1092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56│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29│104.04.02│104.04.0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56│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25│104.04.24│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撤│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緩字第67號(彰化地院│第6456號│第6456號│││103年度撤緩字第79號│││││)├──────────┴──────────┤│││編號2-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賴啟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7.01│99.07.09│99.09.03││││99.07.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921號│第10921號│第1092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2│104.04.02│104.04.0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4│104.04.24│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456號│第6456號│第6456號│││││││├──────────┴──────────┴──────────┤││編號2-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賴啟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8.04│99.08.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921號│第1092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2│104.04.0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4│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456號│第6456號││││││││├──────────┴──────────┤│││編號2-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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