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抗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7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育昂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9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3年度執強字第3691號),又於104年3月18日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04年度執強字第2112號),且於104年5月15日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58號即原審裁定定應執行刑8年7月,惟上開二案實為同年同案所犯,合併定刑遞減2個月實屬過少,爰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更為適當之合併刑期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合併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3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判決參照)。次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54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2-1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共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11-13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8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共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10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有各該判決、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原審法院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之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罪刑期全部加總之有期徒刑23年8月以下,並審酌其中附表編號編號1-10曾定應執行刑6年5月、附表編號11-13曾定應執行刑2年4月,本件除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外,受刑人所犯其他各次犯行均係與其他共犯共同為之,再參以受刑人係於101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102年3月4日止之數月期間內,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共13次之頻率,顯示其上開犯行雖非可與大盤、中盤販毒者等視,惟亦非一般施用者間互通有無之偶發性犯罪情形,而應係以營利作為主要目的之販毒行為,足見其惡性非輕,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再其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分別經原審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就其所為犯行之不法內涵及罪責加以考量,裁定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復斟酌附表編號1-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附表編號11-13曾定應執行刑2年4月,並未喪失權衡意義,且從形式上觀察,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甚明。是原審法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並無不當。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主張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所減刑期過少等語
,然抗告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達23年8月,各罪原所定執行刑之總和亦有8年9月,顯見原審法院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確有使抗告人減少有期徒刑之利益,亦可見原審就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核與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規定相符,又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另審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受刑人徒執個人之主觀意見,對原裁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附表:受刑人劉育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院│││院││││├──┼──┼────┼─────┼─────┼─┼─────┼─────┼─┼─────┼──────┼────┬────┤│1│毒品│有期徒刑│102.02.13│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2.12.17│彰│102年度訴│103.02.25│彰化地檢│編號1至│││危害│3年8月││102年度偵│化│字第911號││化│字第911號││103年度│10經原審│││防制│││字第6753、│地│││地│││執字第│法院103│││條例│││5657號│院│││院│││1376號│年度聲字│├──┼──┼────┼─────┼─────┼─┼─────┼─────┼─┼─────┼──────┼────┤第1128號││2│毒品│有期徒刑│102.01.21│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裁定定應│││危害│1年8月││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執行有期│││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徒刑6年5│││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月(彰化│├──┼──┼────┼─────┼─────┼─┼─────┼─────┼─┼─────┼──────┼────┤地檢103││3│毒品│有期徒刑│102.01.29│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年度執更│││危害│1年8月││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字第1741│││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號)│││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4│毒品│有期徒刑│102.02.08│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5│毒品│有期徒刑│102.02.13│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或│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102.02.14│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6│毒品│有期徒刑│102.02.16│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7│毒品│有期徒刑│102.02.17│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8│毒品│有期徒刑│102.01.23│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9│毒品│有期徒刑│101年12月│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下旬某日│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10│毒品│有期徒刑│102年1月│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3.05.29│彰│102年度訴│103.07.01│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或2月間某│102年度少│化│字第646號││化│字第646號││103年度││││防制││日│連偵字第53│地│││地│││執字第││││條例│││號等│院│││院│││3691號││├──┼──┼────┼─────┼─────┼─┼─────┼─────┼─┼─────┼──────┼────┼────┤│11│毒品│有期徒刑│102.01.18│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3.18│彰│103年度訴│104.04.08│彰化地檢│編號11至│││危害│1年8月││103年度少│化│字第889號││化│字第889號││104年度│13經原審│││防制│││連偵字第89│地│││地│││執字第│法院103│││條例│││號│院│││院│││2112號│年度訴字│├──┼──┼────┼─────┼─────┼─┼─────┼─────┼─┼─────┼──────┼────┤第889號││12│毒品│有期徒刑│102.03.04│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3.18│彰│103年度訴│104.04.08│彰化地檢│定應執行│││危害│1年8月││103年度少│化│字第889號││化│字第889號││104年度│有期徒刑│││防制│││連偵字第89│地│││地│││執字第│2年4月│││條例│││號│院│││院│││2112號││├──┼──┼────┼─────┼─────┼─┼─────┼─────┼─┼─────┼──────┼────┤││13│毒品│有期徒刑│102.03.04│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3.18│彰│103年度訴│104.04.08│彰化地檢││││危害│1年8月││103年度少│化│字第889號││化│字第889號││104年度││││防制│││連偵字第89│地│││地│││執字第││││條例│││號│院│││院│││2112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