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24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紳 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公告代之)。」。詎債權人於104年3月9日提出陳報狀並附對債務人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信封及回執,惟該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關於信封上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此有退件信封原本在卷可證。是以,該債權讓與通知並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債權讓與程序尚未完成,故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自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