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玉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93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玉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法命再開本案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