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堦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