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罪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且有證人之證述,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袁雪華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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