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 錢志純 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東縣政府東府民行財法字第三號設立許可有案,俟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二冊、第二三頁、第一七八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十四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