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被告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辛武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上訴字第13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