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三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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