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曾漢忠 被上訴人 曾銘鋒
曾銘深 林金龍 林宗吉 林素華 林素玟 曾芳松 林素真 (即 曾信雄 之承受訴訟人) 曾翔 (即曾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曾翎 (即曾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曾令嫻 (即曾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姚景松 蔡永昌 原籍設臺中市○區○○路○○○○○號 蔡瑞斌 (兼 蔡謀拱 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臻 (兼蔡謀拱之承受訴訟人) 曾漢鐘 曾慧華 曾慧蘭 曾鈺婷 曾子晉 徐淑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晨讚 被上訴人 曾端真
曾玲珉 曾銘秋 曾元惠 姚林秀容 姚志銘 姚志豪 姚鶯鶯 曾賴阿蔭 (即 曾國揚 之承受訴訟人) 曾煜隆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琦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美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君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楊明寬 楊榮宗 林素霞 楊昌明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巷○○號2 楊宏文 原籍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黃文宇 (兼 黃荔玉 之承受訴訟人)
參加人 葉金鳳
葉金玉 葉倩妤 葉素芬 葉家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參加人 葉仕龍
王國信 王淑好 王淑卿王淑櫻 王秀樺 曾成田 曾明園 曾桂昭 曾伯歆 曾伯聰 曾伯仲 曾明妃 王錫彬 臺中市○○區○○路○○○巷○○弄○○號5樓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明堂
參加人 曾游淑薰 (即 曾伯雄 之承受訴訟人)
曾明芳 曾漢仁 曾淑雲 (即 曾成致之 承受訴訟人) 曾淑梅 (即曾成致之承受訴訟人) 曾心妮 (即曾成致之承受訴訟人) 曾淑鈴 (即曾成致之承受訴訟人) 曾基城 (即曾成致之承受訴訟人)賴 曾麗珠 (即曾成致之承受訴訟人) 曾廸隆 (即曾成致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 邱鑾櫻 ○0號
曾鈺嵐 曾昱豪 王嘉言 曾慧鈴 曾張軟 曾達生 曾達明 曾碧清 曾彩鳳張碧珍 張瑳惠 張伯森張雅靜 張伯第 張伯璇 張伯鑫 張伯中潘桂美 張志灝 張鵡鵬 張志榮 張志明吳朱彬 曾玉芬 蔡瑞惠 (即 曾允宏曾明瑩 之繼承人) 曾竑宥 (即曾允宏即曾明瑩之繼承人) 曾晨葳 (即曾允宏即曾明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同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亦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且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參照)。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倘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上級法院仍得重新核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參照)。
三、查上訴人於108年1月21日對107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本件被繼承人 曾張氏快 之遺產總價額為1,316萬4,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即上訴人曾漢忠)所佔應繼分比例為90分之6,依此計算,本件上訴利益額為87萬7,627元(13,164,400元×6/90=877,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150萬元,揆諸首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事件。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102年公告│價額│││││(平方公尺)││土地現值│(新臺幣)│││││││(新臺幣)││├──┼──┼───────────────┼──────┼─────┼─────┼──────┤│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558│全部│4,800元│2,678,400元│├──┼──┼───────────────┼──────┼─────┼─────┼──────┤│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235│全部│7,600元│1,786,000元│├──┼──┼───────────────┼──────┼─────┼─────┼──────┤│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1051│全部│5,800元│6,095,800元│├──┼──┼───────────────┼──────┼─────┼─────┼──────┤│4│土地│臺中市○○區○○段○○○○○○○號│449│全部│5,800元│2,604,200元│├──┴──┴───────────────┴──────┴─────┴─────┼──────┤│總計│13,16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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